借址登記3大常見問題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一.有哪些種類?功能為何?

  1. 公司登記地址 :即是法律規定的聯絡中心,也是債務清償、訴訟管轄及書狀送達的法定聯絡處所,此為公司法的規定。
  2. 營業稅籍登記地址 :實際營業行為的處所,向稅務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,作為稅務機關課稅的法定聯絡處所,此為營業稅法的規定。
  3. 實際營業行為的地址 ,此為公司決策需求。
  4. 部份營運功能的地址 ,如行業務接待中心、研發中心、顧問諮詢室等。

二.公司登記地址可以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嗎?若有不同會被處罰嗎?

    1. 根據 營業稅法第 28 條 ,當公司實際營業場所有多處時,任一場所有實際營業行為,如簽約、收款,或發貨等情形,就必須辦理 營業稅籍登記 。而各該營業稅籍登記可以「公司」名義、「分公司」名義,或「營業所」等方式進行。
    2. 根據 民法第29條 公司法第3條 ,若實際營業場所有多處時,就應擇其主要場所作為「公司登記地址」,其餘場所可以辦理或不辦理「分公司登記」。
    3. 若公司實際的營業場所僅有一處,且因其他考量致將「公司登記」及「營業稅籍登記」的地址放在非實際的營業場所時,可能面臨下列的處罰結果:

    根據 營業稅法第 45 條 ,因實際營業場所沒有辦理 營業稅籍登記 將被罰。

    當公司進行公司登記後,申辦營業稅籍登記時,該地址國稅局承辦人員會於稅籍登記前作現場勘查 ,若發現現場無營業跡象,會被要求公司遷址至實際營業地址,否則統一發票購票證不會准予辦理,亦即無法順利買發票並無法營業。如果不配合辦理遷址,嚴重者可能  被視為虛設行號處罰。

三.同一地址可以數個登記使用?

    1. 1.公司或分公司登記:如有營業事實,同一地點設立家數不受限制。

      2.工廠設廠登記:如確實有不同的出入口及機器設備,也可以分別登記。

      3.國稅局稅籍登記:如有營業事實,同一地點亦不受家數限制。